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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l下注关于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通知-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发布日期:2023-03-25 浏览次数:

  lol下注种子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种子质量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的安全,关系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的和谐稳定。自[2006]40号文和省府办[2007]31号文下发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全省种子管理体系初步形成,种子管理工作显著增强。但是,随着国有种子公司脱钩改制,种子市场的放开,种子经营销售单位和网点的增多,监管难度加大,种子质量事故时有发生。为加强当前和今后的种子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种子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把种子管理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种子管理工作,特别是种子质量监管工作的领导,层层制定责任制,把责任和任务逐级分解落实,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分管领导要及时掌握情况,检查督促,对重大责任事故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要积极与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按照“(2006)40号”文要求,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进一步完善种子管理工作的制度建设,实行岗位责任制,使各项管理工作都做到科学、规范、有章可循。

  二、健全管理体系,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健全机构、稳定队伍、保证经费、强化手段、依法监管、搞好服务”的原则,切实加强种子管理体系建设,建立一支战斗力强、协调统一、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种子管理队伍。要求每个县(市、区)种子管理部门持证种子执法人员不少于3人,持证种子检验员不少于2人,每个地级以上市种子管理部门持证执法人员不少于5人,持证检验员不少于3人。要通过培训、考核,提高种子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促进种子检验员熟练掌握种子检验技术。

  三、核查经营主体,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行为。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进一步清理、核查种子生产经营主体,认真做好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对已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不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要依法注销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证;对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载明内容不相符的,尤其是注册资本、经营种类证照内容不一致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在春、夏等销种季节,要加强对辖区内种子经营门店和生产企业进行全面认真检查、清理,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行为:

  四、加强繁制种管理,严格把好种子质量源头关。每年4-5月、9-10月,是大多数繁制种田抽穗扬花季节,是影响种子质量的关键时期。市、县种子管理机构要组织技术人员对繁制种基地进行检查,省种子管理机构要及时组织抽查,重点检查隔离条件、生产条件、亲本质量、生产档案。对抽检不达标、不合格的繁制种田,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确保生产的种子质量合格。

  五、加强监督抽查,确保种子质量安全。每年1-2月、5-6月销种旺季,要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抽查力度,扩大监督抽查范围,监督抽查范围要涵盖到种子生产、lol下注经营的各个环节,覆盖到大、中、小企业和零售商,延伸到各种农作物种子和进口种子。通过开展种子质量的监督抽查工作,促进种子企业提高质量意识。

  六、严格品种管理,强化服务指导。要严格品种准入和完善品种退出机制,规范品种试验、审定和示范推广工作。对以示范等名义经营未经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要依法查处。每年2-3月、6-7月,要积极开展打假护农、放心农资下乡、科技下乡等活动,进一步加大普法和良种良法宣传力度,为农民提供法律、技术咨询服务,引导群众选用优质高产新良种,引导和支持种子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七、健全信息制度,完善种子信息体系。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种子生产、经营信息调查点建设,建立健全种子信息收集、上报、披露制度,做好种子行业统计工作,及时发布种子供需情况和优良新品种信息,为种子行业管理和种业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八、加强普法宣传,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各地要深入开展宣传贯彻《种子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对典型案例及时曝光,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专题讲座、典型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加大《种子法》及相关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种子法律知识培训,提高种子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以及企业守法经营和农民自我保护意识。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通知精神和要求,制订种子管理工作计划,加大种子执法管理力度,认真总结、交流种子管理工作经验,不断提高工作水平,营造一个秩序优良的种子市场环境。各市在每年11月底前,将种子管理工作总结报我厅种子管理总站。